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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杰人 7月31日深夜,新华社记者从湖南郴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城管人员冲突中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这个结论迅速在微博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觉得这样的说法是玩文字游戏,把城管的故意杀人行为写成这种弯弯绕的东西,意图为城管推卸责任;也有人(尤其是医学界人士)认为,这样的表述无可非议,因为它就是用医学术语表述瓜农的死因——“作为法医,眼里只有科学,对人的死亡医学原因作出分析,而不问是什么人干的。” 不过,事情果真如医学界的朋友解释的这么简单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个鉴定结论里玩了一个大大的文字游戏,以至于可以极大地改变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仔细琢磨郴州市公安局的前述“结论”可以发现,该结论最核心的词汇就是“诱发”和“畸形血管”。 所谓“诱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意味着主要死因源于自身因素,外力是次要的,只是产生了概然的、间接的诱导效应。和这个词相对应的是“导致”,倘若鉴定死因是“外力导致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则意味着外力是引起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必然原因。 从刑法学的因果关系来看,瓜农邓正加的死亡,如果按照郴州公安法医的说法,则存在“外力作用(偶然诱发)畸形血管破裂(继而导致)出血死亡”这个因果关系链,那么,血管的出血是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所破裂的血管系“畸形血管”,鉴定用语暗示这是随时可能发生破裂危险的肌体,而外力(即秤砣打击)的作用对血管破裂只是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那么根据刑法学因果关系切断的原理,就不能因此认定城管的秤砣击打是导致瓜农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城管的责任大为降低。 关于“畸形血管”的问题,我不是医学专家,但我请教了医学界的朋友,他们告诉我,畸形血管分很多种,有的仅仅是外观形状与正常情况有异,比如更多弯曲,但这种畸形不影响血管本身的功能和安全,只有那些血管壁变薄、高度扭曲导致血管更脆弱等情形,才可能更不安全,容易受外力作用导致破裂,继而产生危险。那么,邓正加的血管,到底是哪类畸形血管?法医没有讲明,我也不能猜测,只是更有理由怀疑这个结论的猫腻多多。 分析透了这两个关键词之后我们就会发现,虽然郴州市公安法医名医上是以“医言医语”客观描述死因,但实际上,法医玩了偷换概念、模糊概念、暗示诱导的把戏。倘若法医将“诱发”二字换成“导致”二字,并且澄清瓜农的畸形血管的具体情形,才是真正的准确描述。 按照常识,在一个炎热无比的天气下,有人用铁秤砣砸人头导致其当场暴毙,这种因果关系,无论如何难以只停留在“诱发”的程度,而应更多地属于“导致”。倘若认可郴州公安法医的前述偷梁换柱之词,那么今后,故意用刀子杀死人,岂不是可以说成“外力作用诱发人体血液外流导致死亡”,爆炸致人死亡,是不是可以说成“外力作用诱发人体器官和组织离析导致死亡”?这不是荒唐之至! 为什么郴州公安法医愿意为城管竭力开脱罪责?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此案发生后,郴州公安迅速到场,并帮助抢尸、殴打记者、阻挠民众监督等,可以说,郴州的警察已经和伤人城管完全沆瀣一气,当然要为城管尽力开脱。二是此案涉及到郴州的稳定和政治形象,作为稳定的第一责任人,郴州市委市政府,当然也要动用包括自己下属机构公安局在内的一切力量,以降低官方责任,减轻舆论压力。 记得在邓正加死因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并有城管人员被刑拘后,我就在微博上呼吁,鉴于郴州警方在此案中的种种不光彩表现,并鉴于此案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影响重大的案件,我建议湖南省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由郴州以外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此案。遗憾的是,湖南检察没有回应我的建议,此案迄今为止,仍由已经卷入该案利害关系的郴州警方在侦查,这样的侦查,有何公信力可言?今天郴州警方这份偷梁换柱式的忽悠报告,再次证明了这点。 所以,我今天再次呼吁湖南省检察院,从公正计、从“法治湖南计”、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计”,你们迅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亲自或指定郴州以外的下级检察机关侦办此案,以还死者一个公道,也还民众一个真相,更还自己一片朗朗乾坤。 |